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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太宗全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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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古诗词网 > 清太宗全传 > 第三章 天聪时期的金国汗

  辽沈为汉族聚居区。进入辽沈地区后,后金如何对待汉族人民,也就是说,采取一项什么样的政策,这关系到满汉民族关系和后金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。努尔哈赤晚年的败政,集中到一点,就是对汉族采取了非常错误的政策。各地的反抗斗争,几乎都是广大汉族人民搞起来的。太宗清醒地看到,社会的不安主要是满汉的尖锐对立已构成国中肇乱之源。因此,他一即位,首先就提出“治国之要,莫先安民”的总方针。一般说来,一个新统治者即位,宣布一下把“安民”当作是治国的大事,似乎可视为平常的官样文章,而从太宗的行动中看到的却是实实在在的一项新的重要国策。
  
  太宗针对人心不稳、汉人大批逃亡的现实,把“安民”的着重点放在安抚汉人上。他宣布“满、汉之人,均属一体,凡审拟罪犯、差徭公务,毋致异同。”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1,10页。他表示对待“满洲、蒙古、汉人视同一体”,“譬诸五味,调剂贵得其宜。若满洲庇护满洲,蒙古庇护蒙古,汉官庇护汉人,是犹咸苦酸辛之不得其和。”《东华录》,崇德三年七月;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42,12页。他采取具体步骤,从多方面来改善汉人的政治、经济状况,调和满、汉之间的矛盾。
  
  实行“编户为民”的政策,解放奴隶,恢复汉族奴隶的“民户”地位。努尔哈赤统治辽东时期,将大批个体的汉族农民变为农奴,以供满族贵族任意驱使,他规定满、汉人合居一处,要同住、同食、同耕。这对于打破民族隔阂,不无好处。但是,应该看到,由于满族是一个统治民族,在政治上、经济上都处于优越地位,因而与之“三同”的汉族人民必然受其欺凌与压迫。例如,他们任意索取汉人的财物,用汉人的牛车,强令汉人为他们运粮草等。另一方面,把汉人编入农奴制的拖克索(庄),规定汉人每十三个男丁编为一庄,给牛七头,耕地百日日,为东北地区计算土地的单位,一日地,合六亩。,其中八十日供庄丁自身食用,二十日作为官赋。努尔哈赤按满官品级,每备御各赐一庄,这些庄丁就成了他们的奴隶,“每被侵扰,多致逃亡”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1,10~11页。。太宗果断地改变前代编汉人为奴的政策,改为每备御只给八个庄丁、两头牛,以备使用,其余的汉人,分屯别居,编为民户,选择清正的汉官管辖。这一政策,给相当一部分为奴的汉人恢复了自由身份,成为个体农民。同时,把满汉人分开,自立一庄,用汉人管理,也就减少或杜绝满族贵族的直接束缚。这对民族矛盾是个缓和,对生产力是一次解放。
  
  努尔哈赤时期,奴隶的主要来源,是从战争中俘获的明兵和掠取的汉族及其他民族百姓。“国初时,俘掠辽沈之民,悉为满臣奴隶。”昭梿:《啸亭杂录》。太宗逐步改变这一政策,不再把“降户”和俘获的人口降为奴隶,而大量编为民户,使他们成为独立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农民。例如,后金兵于天聪三年占领永平、滦州、遵化、迁安四城,令归顺汉民仍照本业,不加掠取为奴。征察哈尔多罗特部,俘获一万一千二百人,从中挑出蒙古、汉人一千四百人编为民户,其余皆为奴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4,7页。。事实表明,在天聪年间,仍有相当部分被俘的人口变为奴隶,但从天聪末年开始,特别是到了崇德时期,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。不管是归降,还是俘虏,除了补充八旗缺额的部分,基本上都编为民户。天聪八年(1634年)征瓦尔喀,他指示说:“此俘获之人,不必如前八分均分,当补壮丁不足之旗。”《东华录》,天聪八年九月。天聪九年(1635年)征黑龙江,俘获人民全部迁来盛京,安置为民户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23,9页。。崇德时,清军三次进关,总共俘获人口达八十多万,基本上都编为民户了。崇德七年(1642年),松山、锦州战役中,收降和阵获大批明朝官兵及其家属,太宗命挑选一部分壮勇男丁补充名额不足的旗,其余男女儿童二千余人,发往盖州(辽宁盖县)为民,从事农业生产。太宗实行“编户为民”的政策产生的积极效果是,它给社会经济的主要部门农业生产增添了大量劳动力,而且由于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,无疑会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,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,给国家足食足兵提供了可靠的保证。
  
  重新修订和颁布《离主条例》,从法律上给予奴隶、家仆以人身保障,还给他们摆脱奴隶身份提供了机会。所谓“离主”,就是奴隶或奴仆对他的主人有权进行控告,经审讯,情况属实,主人按律治罪,告发者奴隶或奴仆准许离开,得到自由身份,可以自谋生路。天聪五年重新议定的《离主条例》共六款,包括不准满族贵族、各级官员擅自杀害自己的奴隶、家仆,不准奸淫属下的妇女等。这些规定限制了贵族的特权,使奴隶、家仆的生命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。
  
  放宽“逃人法”。由于不堪忍受民族歧视和奴役,很多被掠来的,或归降的汉民、汉官不断逃亡。原来就在当地生活的,也想尽办法逃离辽东。这不仅严重影响农业生产,而且已成为社会骚动不安的因素。努尔哈赤为防止汉人逃亡,制定严厉的“逃人法”,凡逃跑的,一经逮住,统统处死。法律严苛,却没有收到实际效果,反增加了人们的恐惧心理。太宗改变这种做法,把政策一再放宽,宣布从前有私逃的,或与明朝暗中往来的,事属已往,虽被检举,一概不予追究,今后只对在逃而被辅获的处死。虽想逃,但未付诸行动的,即使有人揭发,也不论罪。“由是汉官汉民皆大悦,逃者皆止,奸细绝迹。”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1,9页。后来,太宗进一步放宽“逃人法”,允许逃走,不治罪,但不许返回。这等于授权给广大汉民、汉官自己选择居住地。如果不愿在辽东居住,可以投向明朝统治下。但不许再从明朝统治下返回辽东。
  
  “安民”重在“养民”,这是太宗所懂得的为君之道。努尔哈赤在世时,也曾强调对汉民、对新归降的人要加以“恩养”,但那时的形势和他所推行的政策,不仅养不住人,而且使境内的人成批的逃亡了。太宗即位后,形势有好转,主要是他实行的“养民”政策有新的精神。他对归降的汉人(也包括其他民族)不杀、不辱,一律给予妥善安置,包括分配给土地、房屋、配以妻室。把降人编为民户即个体的自由民,不再降为奴隶。太宗说:“归降之地土,即我地土;归降之民,即我民人”,“皆吾赤子,来归之后,自当加以恩养”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5,30页。。他不厌其烦地向诸贝勒大臣说明“养民”的重要性,他说:“打个比方,养民好比砍树需用斧头,宰割则需用刀刃,虽起作用于一时,必须在平日加以恩养。岂有养人而得不到益处呢?我专意关心爱养他们这些新旧来归的人,每每加以赏赐,目的是招徕更多的人投向我国。今后如果你们不爱养人民,那么我也不必做什么事,只好闭门独处罢了。”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23,36~37页。
  
  努尔哈赤实行“抗拒者被戮,俘取者为奴”的政策。太宗改为只对拒战者不得不杀,被俘者安置为民。在后金同明交战中,经常俘获大量的汉族百姓,太宗都把他们安置到各屯堡为民,从事农业生产。对于在战争中俘虏的明兵,除少量赏赐各旗有功将官,大部分是由官方统一分到各级将吏那里抚养,有的配以妻室,使之有家可归。太宗为使这一政策得以彻底实行,特定出法律,惩办伤害归降的汉人的各种犯罪行为:“凡贝勒大臣有掠归降地方财物者,杀无赦;擅杀降民者抵罪,强取民物者,计所取之数,倍偿其主。”《清太宗实录》,卷5,33页。有的贝勒大臣不遵法令,他厉声警告:朕正在招徕人民,而你们竟敢横行,扰害民人,形同鬼蜮。这种人不诛杀,还能用什么办法惩办?他进一步重申:我国将士向来骚扰辽东民人,因此至今诉苦不息。如今新附人民一切勿得侵扰。若仍像以前那样肆意骚扰,实为作乱的罪魁祸首,连同其妻一律处死,决不姑息《东华录》,天聪七年六月。!
  
  清太宗实行对满、蒙、汉一视同仁的政策,新、旧降人一视同仁的政策,反映出他勇敢,有气魄,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和保护了汉族人民的基本利益,巩固了后金政权,“由是汉人安堵,咸颂乐土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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