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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太宗全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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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古诗词网 > 清太宗全传 > 第三章 天聪时期的金国汗

  努尔哈赤建立后金,作为国家政权,尚处在草创阶段。迁都到辽阳、沈阳后,尽管逐渐有些充实,还显得粗糙。这集中反映到官制上是很不完备的,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行政机构,仅以八旗军制来行使国家职能。它规定:固山额真为每旗的总管大臣,总理全旗军政;设二名梅勒额真为佐管大臣,协助总管大臣管理旗务。天命元年(1616年)前,特设议政五大臣、理事十大臣。后来他们执掌国家政权,是后金统治集团的核心人物,有的以旗总管大臣或佐管大臣兼任。其中议政五大臣参与决策机要大事,理事十大臣分别管理各项庶务。国人有诉讼,先由理事大臣听审决断,然后报给议政大臣复审,再上报诸贝勒,经过众议定案。必要时,令诉讼者面见努尔哈赤,详加审问,明核是非。努尔哈赤本人每五天接见诸贝勒大臣,听取汇报,发出训谕、指令等。天命五年(1620年),努尔哈赤袭用明朝军职名称,设总兵官、副将、参将、游击、备御等,它们不是行政机构的官职,而是被当作爵位按军功大小加授的。总兵官为第一等,内又分三等,以下直至游击,每一等级都又分三等。而牛录额真都改为备御,下设四员千总。
  
  努尔哈赤的这套设置是十分简陋的。它具有三个特点。第一,八旗制度基本上是一个军事制度,用它来代替国家行政机构,以军职的八旗旗主兼管行政事务和组织社会生活,这多少带有军事管制的味道。第二,民族压迫的特色尤其明显。从上层统治集团到下边任职掌实权的军官,几乎都是满族人,从而排斥了大多数汉官参与政权。这在汉人占绝对优势的辽沈地区是不可能行之持久的。第三,它实行八和硕贝勒即八旗旗主“共议国政”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,卷1,19页。中华书局,1959年版。,凡军政大事皆由集体裁决,含有原始军事民主制的残余。显然,这与日益发展的君权独揽是不相适应的。进入辽沈地区以后,由于地域辽阔,人口众多,经济文化高度发达,因此,努尔哈赤设置的国家机构就显得相形见绌,落后于时代,如不改弦易辙,势必出现很大的矛盾,阻碍后金的发展。
  
  清太宗即位之初,先对初创的后金国体制作了些必要的修补,然后逐步进行大幅度的改革。天命十一年(1926年)九月,太宗召集诸贝勒共同议定:每旗仍各设一名总管大臣,称为总管旗务八大臣,参与国政,与诸贝勒并坐共议。出猎、行军各领本旗兵士行动,本旗的一切事物皆听调遣、指挥。以前,只有兼任议政大臣的固山额真才能参与国事,现在则扩大了范围,凡八旗旗主(即固山额真)都有权参加。又每旗仍设二名佐管大臣,共十六大臣,协助管理本旗事务,并负责刑法。他们可以不出兵驻防。除此,每旗还设二名调遣大臣,共十六大臣。他们的职责是,出兵驻防,随时听从调遣,还对其所属的刑律负有审理之责。太宗设十六大臣及第一次任命的官员详见下表(据《东华录》天命十一年九月制)。
  
  不难看出,太宗对国家机构尚未作大的变动,只是又增加了执政人员,把一部分新人吸收到上层统治的核心,扩大了政权的基础。所任命的大臣仍没有汉人参加。但是,太宗是个倾心于汉族文化的人,他非常注意、十分重视学习汉族的政治经验。在对国家机构进行大改革时,要求他的诸贝勒大臣“凡事都照《大明会典》行”《天聪朝臣工奏议》,卷上,“高鸿中陈刑部事宜奏”。,仿照明政府制度,设置国家各级机构。天聪三年(1629年)四月,太宗设文馆,命儒臣分两班:
  
  职称
  
  旗别总管旗务八大臣佐管旗务十六大臣调遣十六大臣正黄纳穆泰(扬古利之弟)拜音图(巴雅喇之子)楞额哩(扬古利之弟)巴布泰(太祖第九子)霸奇兰镶黄达尔汉(额驸)伊逊(费英东之弟音达胡齐之子)达珠瑚多诺依杨善(费英东弟英达胡齐之子)正红和硕图(额驸、何和里之子)布尔吉(守辽阳大臣觉罗铎弼之子)叶克舒汤古岱(太祖第四子)察哈喇镶红博尔晋(侍卫)武善绰和诺哈哈纳叶臣正蓝托博辉(龙敦之子)屯布噜(宝实长子康嘉之子)萨壁翰昂阿喇觉罗色勒(礼敦三世孙)镶蓝固三泰(额驸)舒赛康喀赍穆克坦额孟格正白喀克笃礼孟阿图阿山康古哩(额驸)阿达海(阿山之弟)镶白彻尔格(额亦都第三子)武拜萨穆什喀(扈尔汉之弟)图尔格(额亦都第八子)伊尔登(额亦都第十子)
  
  巴克什达海和刚林等翻译汉文典籍;巴克什库尔缠和吴巴什等记注本朝政事《东华录》,天聪三年四月。。巴克什是对文臣的通称,后改称笔帖式,满语叫笔特赫达式。太宗优先设置文馆,给它规定了两项职能,一是通过翻译汉文典籍,借鉴汉族的政治经验;一是记注本朝政事,目的是总结他执政的得失。这些都为他推进各项改革做思想和政治上的准备。实际上,文馆成了他改革的咨询机关,任职的大臣便做了他的顾问。
  
  天聪十年(1636年)三月,改文馆为内三院:内国史院,负责记录起居、撰拟诏令、编纂史书、庆贺表文、纂修实录,册拟功臣诰命等。内秘书院,负责撰写外藩往来书信、记录各衙门的奏疏及代汗起草对各官的指令。内弘文院,专门负责注释历代行事的好与坏、给皇帝讲经注史、颁布制度等《东华录》,天聪十年三月;又阮葵生:《茶余客话》,卷1,“内三院”,中华书局,1960年版。。是年六月(从四月起,改为崇德元年),更定内三院官制:内国史院设大学士一人、学士二人;内秘书院大学士二人、学士一人;内弘文院大学士一人、学士二人《东华录》,崇德元年五月。。这些大学士、学士分别由满人、汉人、蒙古人担任。这是清代设大学士之始。清沿明制,不设宰相,而代之以大学士。大学士的权力很大,直接参加议定国家军政大计,掌握国家机密。内三院的设置实际上已取代了八和硕贝勒“共议国政”的体制。
  
  继设文馆之后,天聪五年(1631年)七月,太宗按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行政组织,设立六部,使国家机构趋于完善。六部是: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。每部以一名贝勒总理部务,其下设满承政二员、蒙古承政一员、汉承政一员,承政之下各设参政八员,惟有工部参政设满人八员、蒙古二员、汉人二员。各部均设启心郎一员。做具体事务的官员笔帖式,各部“酌量事务繁简补授”《东华录》,天聪五年七月。。设立六部,明确了分工,提高了办事效率。这六部虽由贝勒主持,但他们必须对汗(皇帝)负责,这就加强了中央集权。崇德元年五月,太宗又设立都察院,与三院六部不相属,独立行使监察各部的职权。太宗授予该部院以很大的权力,上自皇帝、诸王贝勒,下至各部臣都可以劝谏、弹劾、纠察。他指示都察院的官员说:“朕如奢侈无度、误杀功臣,或者逸乐畋猎、荒耽酒色,不理政事,或者抛弃忠良人任用奸诈、升迁官员不当,你们要直说,劝谏无隐。诸贝勒若果废弃事业,偷安为乐,或朝会时轻慢懈怠,部臣隐瞒不报,你们要指名参奏。六部断事不公及审狱迟缓,你们也要察明向朕报告。明朝弊政,在你们这样的衙门往往成为贿赂之所,你们务须互相防备检查。除了挟私仇诬告好人外,凡你们所奏,说得对的,朕立即批准照办;说得不对的,朕也不加罪你们。”《东华录》,崇德元年五月。
  
  崇德三年(1638年)七月,设理藩院。它的前身是蒙古衙门。此机构专门负责蒙古方面的事务。这样,经过几年的改革、充实,便形成了内三院、六部和都察院、理藩院一套完整的官制,合称三院八衙门。就在这年,根据大学士范文程、希福、刚林等人建议、太宗进一步更定六部、理藩院、都察院八衙门官制:每个衙门设满人承政一员,以下设左右参政、理事、副理事、启心郎、主事等官,以满、汉、蒙古人参差充任。
  
  很明显,上述一系列机构是仿照明制建立起来的。从一定范围讲,它们是明朝官制的翻版。但它和明制又不尽相同。后金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,它有本民族的创造,某些机构和名称又为明朝所没有,因而该政权的官制具有民族的特点。它吸收了大批汉官和蒙古人参加执政,这对努尔哈赤那时排斥汉人参政是一个大的突破,因而又具有满蒙汉贵族地主联合主政的性质。太宗对国家机构和体制的大幅度的改革,主要是在汉官们的建议和帮助下实现的,它是太宗实行封建化的重大成果,标志着这个政权在政治上完成了向封建国家的过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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