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,早期甲骨文
在人
的头部位置加一横指事符号
,表示剔发刺字的罪犯。古人将毛发看作父母所赐生命的一部分,一生理而不剔;所以,将一个人头发剔光,既是对其犯罪的显著标志,也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。晚期甲骨文
并在颈部位置加
(像刺),表示披枷的罪人。造字本义:将罪犯剔发刺字,流放边疆。甲骨文异体字
加
(河川),写成“汸”,突出“流放”的含义。早期金文
综合早期甲骨文与晚期甲骨文字形。晚期金文
将木枷形状
简写成一横
。篆文
基本承续晚期金文字形。篆文异体字
承续甲骨文异体字字形。隶书
误写成“万”字加一点,至此人形消失,枷形消失。当“方”的“流放犯人”本义消失后,篆文再加“凡”(方形木枷)另造“旁”;加“攴”(打击)另造“放”,表示刑罚驱逐。